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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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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间 : 2021-04-21

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有哪些规定


        跟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起来了解一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有哪些规定?具体如下: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保证认证质量,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和注册。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均可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统一管理和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 家环保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 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 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注委会)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和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有哪些规定


济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应当经环境认证委员会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及相关培训课程的人员必须经环境注释委员会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应向国 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查时,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认证材料: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机构近一年各种污染物的监测结果;(2)组织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近一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以日常执法监督为依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咨询活动,应当向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可证书或者备案资格证书,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者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相关机构签订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应当将咨询项目的名称抄送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相关机构签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开始审核工作前,应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抄送申请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环境认证委员会和环境说明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国 家认监委负责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处理对认证机构的相关投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均有权向环境认证委员会投诉,由环境认证委员会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笔记委员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员和审核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处理对审核员和审核员培训机构的相关投诉。对于违反法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的审计人员。环境注释委员会应给予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取消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对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通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持证组织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者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环境认证委员会应对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